软件开发不易,从产品创意—规划—产品开发至完成,一段段代码的积累,为广大用户提供各类运营解决方案。但就是有这么一批人,不思进取,妄图以最省事的办法窃取他人代码,为自己谋取利益。这类盗版提供商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。
关于我国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的十七条是否变相为盗版行为提供合法性依据呢?
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十七条原文:“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,通过安装、显示、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,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”
许多盗版影视剧也经常引用这一条款的字句,但这是掩耳盗铃的行为。
★首先,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是隶属于《著作权法》的子集,其中产生的任何问题不得与《著作权法》构成冲突,两者的关系类似于《宪法》和一般法。
★其次,第十七条是《著作权法》二十二条第一项的衍生条款,不足为奇。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第二条第七项已经说明,向公共网络上传或提供他人作品,是侵犯著作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。
★最后,也就是说,“为了学习和研究软件内含的设计思想和原理,通过安装、显示、传输或者存储软件等方式使用软件的,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许可,不向其支付报酬。”的前提条件依然是:不得非法传播,不得商业使用。
根据《著作权法》和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》的基本立法精神得出,盗版非法传播或进行牟利活动,任一条件均构成侵权。
下一阶段,禾匠会继续强化盗版打击力度。如有发现盗版可通过禾匠官网投诉举报,禾匠官方必定严肃处理!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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